The 5-Second Trick For 車禍和解書

當雙方在和解、調解無法達成共識,需以訴訟途徑處理時,車禍鑑定申請書亦能在法庭上提出使法官做為判定損害賠償的依據之一。除有明顯、重大的證據才會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否則多數法官都會尊重鑑定委員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可以說是法官判決的重要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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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只能寫訴狀給司法機關,說明對原鑑定意見不服的理由 ,以及應該要調查什麼其他證據等,請法院協助囑託覆議鑑定,如果法院認可就會囑託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這部分就沒有期間限制。

車禍鑑定 訂定再一次調解:如果某方或雙方當事人有合理且正當的理由說服調解委員,或者車禍調解委員會認為此案件因當事人的狀況等等,有成立調解的可能,就會再另訂調解日期繼續討論。

I 車禍肇責查詢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鑑定會各委員、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

車禍調解與和解皆是在當事人雙方合意下解決紛爭的機制。透過雙方達成共識,不僅可避免繁複的訴訟程序,同時也能節省時間和訴訟耗費的金錢成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調解通常是指有第三方(如律師、調解委員)介入協調。

透過此程序,調解委員會以中立的立場,協助雙方當事人協商,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因先前鑑定委員已經與當事人開會給予陳述和提出證據的機會,並依此做出判斷,要推翻這個專業認定的結果,必須能具體指出理由來說服覆議委員會,才有機會爭取對自身有利之認定,一般民眾可能較難以自行分辨。

當法院核定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告訴或自訴,除非這個調解出現「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原因。所以,車禍調解成立後,是很難翻桌重來的,雙方都要乖乖履行自己答應對方的條件。

所謂調解,就是雙方當事人在公正第三人的協助與見證下,進行溝通並取得共識,如調解成立,其經過法院核定的車禍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若調解未能達成共識,案件將會回到原訴訟程序中,繼續由法官審理。因此,如果車禍肇事方拒絕調解和私下和解,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由於車禍案件屬於強制調解案件的類型,法院會主動安排調解程序。如果調解失敗,則案件將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由於車禍初判表是由警察機關判定,並非由專業人員,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車禍鑑定是依循鑑定委員會的組織規程,並由一群專業人士(包含具專業知識的「工務、警察、交通或法制局人員」、「大專院校教師」、「律師」或其他專家學者)擔任鑑定人員,讓鑑定結果奠基在專業知識上,對還原真相較有幫助,因此是法官判決時會參考的依據。

言詞: 如果不方便書寫者,可以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去調解委員會,用口頭陳述的方式,讓窗口服務人員協助製作調解筆錄。

車禍當事人本人身分證、駕照、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如有地檢署或法院出庭通知單請一併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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